(2017)陕08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高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高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霍晓峰。被执行人高彦飞,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彦飞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彦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彦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高彦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助理判员王成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