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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王四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王四梅,孙中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1号中良大厦12楼。负责人:李伟,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东,男,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四梅,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中山,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四梅、孙中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公礼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