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有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南都名城二号楼1703室。法定代表人:高扬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福。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3月24日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00885.10元。2017年4月7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6172.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隆审判员 张晶文审判员 乔雅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