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敏与屠永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屠永泉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184号原告:曹敏,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屠永泉,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原告曹敏与被告屠永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曹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敏负担。审判员 李艳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