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全、方艳与被执行人王文金、陈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全,方艳,王文金,陈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潘全,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执行人:方艳,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执行人:王文金,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陈兴辉,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全、方艳与被执行人王文金、陈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另一案件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