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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鑫盛木业经营部与东莞市厚街联东木业经营部、关天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鑫盛木业经营部,东莞市厚街联东木业经营部,关天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407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厚街鑫盛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科技大道东方兴业城D7座1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为L7182732-3。经营者:滕洪兵,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广,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兰珍,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厚街联东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城科技大道东方兴业城**座*层************号。经营者:关天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关天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东莞市厚街鑫盛木业经营部诉被告东莞市厚街联东木业经营部、关天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丹人民陪审员  方浩威人民陪审员  XX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