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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与广元中梁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广元中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307号之一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9号。法定代表人:赵藟,总经理。被告:广元中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砖灰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军,执行董事。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与被告广元中梁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00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元供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明鸿审 判 员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