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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恒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勤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恒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XX勤,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赵永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勤,男,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审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审被告:赵永富,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河南恒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勤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8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登封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南恒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敏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