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2017刑初72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谭某伙同“阿蛇”(另处理)去到本区大石街天和百货门口,由被告人谭某动手,“阿蛇”看风,盗走一女子放在外套右边口袋内的移动电话一台,后逃离现场。同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伙同“阿蛇”去到本区大石街105国道华贵车站附近,使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徐某放在外套左边口袋的OPPO牌移动��话一台(价值人民币2279元),后被告人谭某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材料,监控录像,前科材料,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有盗��的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麦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