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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602号。法定代表人:原永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霍鑫,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霍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永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214.46元、诉讼费8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常庆旭执行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