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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执63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邱同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邱同林,田桂芬,山东惠民钧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63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以南(光彩城沿街房)法定代表人郑树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邱同林,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田桂芬,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惠民钧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乡大李村。法定代表人田桂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同林、田桂芬、山东惠民钧兆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同林所有的位于,面积,土地证号为的国有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日至2020年5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转让、赠与、变卖、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