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单县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黄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黄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万事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单县单虞路东晟,魏东根。被执行人黄岩,男性,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东根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