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陈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陈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钟世龙,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龙飞,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环卫园林总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龙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龙飞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7年5月12日将案款全部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