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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郑赞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郑赞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0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1084M。负责人:邹绍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男,该公司职员,住龙海市。被告:郑赞典,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龙海支行)与被告郑赞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邮储银行龙海支行以被告郑赞典尚欠信用卡借款经多次催讨未支付为由,起诉请求被告郑赞典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9766.32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龙海支行主张被告郑赞典尚欠信用卡借款本金29766.32元,且经多次催讨未偿还,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郑赞典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的起诉。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