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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国忠与华学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忠,华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忠,男,生于1964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三岔河镇。被执行人华学军,男,生于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石羊镇。本院在执行马国忠与华学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民事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为2447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267.00元申请执行人马国忠自愿承担(已交);申请执行人现确认院(2016)云2326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