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6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7863-6。法定代表人袁晓彬,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术国,男,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抚宁县榆关镇董达生猪养殖场,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永顺庄村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9229193-2。法定代表人董达,男,满族,1962年1月16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抚环罚字[2016]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抚宁县榆关镇董达生猪养殖场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未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未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抚宁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抚环强执申字[2017]0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审 判 长 方 国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人民陪审员 李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