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毅恒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国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毅恒重工机床有限公司,德阳市国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3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毅恒重工机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国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毅恒重工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国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269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3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市国泰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269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