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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海志与被执行人米立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志,米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志,男。被执行人米立功,男。申请执行人薛海志与被执行人米立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4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721号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