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海志与被执行人米立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志,米立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薛海志,男。被执行人米立功,男。申请执行人薛海志与被执行人米立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4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721号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利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