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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与亓鹏鹏、张柳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亓鹏鹏,张柳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文化商务区广经路6号。负责人董菊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飞杰,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亓鹏鹏,男,199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柳琪,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金港国际商务中心A座8、9层。负责人苏红诗。委托诉讼代理人:米锴,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亓鹏鹏、张柳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以拟通过收集新证据,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上诉人山西国际贸易中���有限公司商业发展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雪丽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