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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包宏宇、谭广起等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宏宇,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住丹东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拘传到案,3日被刑事拘留,24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被告人谭广起,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拘传到案,5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侯绪涛,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住凤城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2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拘传到案,3日被刑事拘留,24日经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末,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驾驶金杯牌面包车在开鲁县开鲁镇新荣村李某林地,用油锯盗伐14株杨树并运至曾毅租住的房屋后面存放。经测算,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41599立方米。2.2016年12月末,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驾驶金杯牌面包车在开鲁县开鲁镇红旗村张某林地,用油锯盗伐10株杨树并运至曾毅租住的房屋后面存放。经测算,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59818立方米。综上,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共同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约4立方米。2017年1月2日,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被告人谭广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张某的陈述、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检察院提审时的供述与辩解、经被告人及树主指认所做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GPS点位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检尺记录单、现场辨认照片、GPS点位图及现场照片、物证手斧、手锯、油锯、立木蓄积测算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宏宇、谭广起、侯绪涛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广起到案后如实供述盗伐林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谭广起同意交纳罚金,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谭广起可予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对谭广起宣告适用缓刑;被告人包宏宇及侯绪涛虽不具有坦白情节,但二被告人最终认罪伏法,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均同意交纳罚金,亦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宏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二、被告人谭广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侯绪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雪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