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马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旭,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张艳与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6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艳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旭给人民币4万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旭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的案款4万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张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马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665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