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04行审6号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冰,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登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被申请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西房执违处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执违处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执违处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