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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江苏得胜建材有限公司与健力美运动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得胜建材有限公司,健力美运动用品(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908号原告:江苏得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7676Y。法定代表人:周为贤,得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受得胜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健力美运动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力美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81867817。法定代表人:郝永玲。原告得胜公司与被告健力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得胜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得胜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得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元,保全费470元),由得胜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扶廷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