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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满菊与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满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329号原告孙满菊,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李洋,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朝亮,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王嘉玮,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预登记受理原告孙满菊诉被告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现原告孙满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满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满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孙满菊自愿承担。审判员  申同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