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6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卢银祥、唐开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银祥,唐开秀,王青,卢某1,卢某2,尚凡年,张小铁,张小玲,张占伟,张歆爽,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6-03号申请执行人:卢银祥,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开秀,女,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青,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某1,男,2007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某2,男,201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凡年,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铁,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民族。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59年3月3日出生,民族。被执行人:张占伟,女,年月日出生,民族。被执行人:张歆爽,女,年月日出生,民族。被执行人:张某,女,2005年10月17日出生,民族。本院在执行卢银祥、唐开秀、王青、卢某1、卢某2与尚凡年、张小铁、张小玲、张占伟、张歆爽、张某侵权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尚凡年已全部执行到位,对被执行人张小铁、张小玲、张占伟、张歆爽、张某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已执行24484元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遗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