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沈坚诉被告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坚,郭应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19号原告:沈坚,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郭应林,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沈坚诉被告郭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沈坚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郭应林已经去世、与被告郭应林之子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坚负担。审判员 刘舟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