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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梓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梓民,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昌县。法定代表人饶英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元圣,男,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梓民,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住广昌县。本院在执行广昌县众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梓民、王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梓民、王永福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1765000元或被执行人李梓民、王永福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