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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龚伟鸿与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鸿,李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46号原告:龚伟鸿,女,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腾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李香兰,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龚伟鸿诉被告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龚伟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伟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狄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