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慧彬、刘云萍与王迪、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彬,刘云萍,王迪,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彬,男,195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刘云萍,女,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迪,男,199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国胜。申请执行人张慧彬、刘云萍与被执行人王迪、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迪、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权利,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