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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伟杰、刘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杰,刘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伟杰,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刘姣,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伟杰与被执行人刘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刘姣执行款3280元。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刘姣尚欠申请执行人徐伟杰借款5072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徐伟杰以已与被执行人刘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417号���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