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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1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范方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8601执字第22-1号被执行人范方香,男,汉族,原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甬台温工程指挥部工程师,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范方香追缴赃款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范方香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已尽其所能认缴赃款100000元,每月仅有4100余元的养老金作为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经其书面承诺,愿以分期支付的方式认缴该款:2017年年底支付壹万元,2018年年底支付贰万元,2019年年底叁万元,2020年年底支付肆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筹措资金分期认缴案款,属认罪服法的一种表现,但因履行期限时间较长,��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书内容履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幼峰审判员 :周建荣审判员 :王炳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杨 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