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民监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监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法定代表人叶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主任,住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西湾子组。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赤民一终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法承包经营克什克腾旗农电局进行农网改造的土地,再审申请人实际承包经营该土地至今已经达二十多年,再审申请人在该地块的土地面积为2.75亩。2014年7月份,克什克腾旗农电局在当地进行农网改造时,通过被申请人核实确认后,建设单位克什克腾旗农电局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克什克腾旗农电局给付再审申请人征地补偿款6070元。征地补偿款是经过核实后被申请人才分批发放的,并不存在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申请人所取得的4990元占地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该地块在被征占前,再审申请人已经实际承包经营二十多年,上边边界清楚,下面已经被水冲废,无论是被申请人还是村民组或相邻地块的农户,均不存在任何异议,原审现场勘验结论是不客观不真实的。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克什克腾旗农电局对芝瑞镇长胜村境内进行输电线路农网改造,安装输电线塔占地补偿应为所占地的相对人,在长胜村上地村民组大石头地安装的输电线塔未占用张某的承包土地,张某不应取得相应的占地补偿款,涉案安装线塔所占地为长胜村集体所有,其补偿款应归长胜村委会集体所有,张某所领取的输电线塔永久性占地补偿款4990元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清楚。有原审台账、克什克腾旗芝瑞镇政府工作组调查笔录、原审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现张某主张克什克腾旗农电局安装输电线塔所占土地在其经营土地范围之内,但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光盘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构不成新的证据,故张某的申请再审理由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永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