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徐石云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石云,黄振华,仁化县丹霞假日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复12号复议申请人:徐石云,女,汉族,住仁化县。申请执行人:黄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假日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雯。复议申请人徐石云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粤0224执23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查明,徐石云因黄振华申请执行仁化县丹霞假日山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4执234号执行裁定,请求本院撤销该裁定并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仁化支行账号的冻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徐石云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已与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假日山庄有限公司就被冻结账户中的资金处置问题达成协议,同时考虑其本人现在仁化县丹霞假日山庄有限公司任职,出于对公司的理解与支持,故请求撤销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徐石云基于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姝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