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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倩与杨立滨、孙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倩,杨立滨,孙淑玲,珠海港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527号原告:陈倩,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杨立滨,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孙淑玲,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泽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珠海港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水镇南港路114号恒利工业园生活区5号楼副楼1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蒋和,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诉被告杨立滨、孙淑玲、第三人珠海港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倩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陈倩承担。审判员  洪成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