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西云与徐长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西云,徐长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68号申请人:王西云,女,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兴北乡。被申请人:徐长锁,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申请人王西云于2017年5月1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长锁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担保人郭思福以其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长锁名下的在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该卡号为72012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王西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