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自汉与杭州广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自汉,杭州广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144号原告:郑自汉,男,苗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杭州广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2142730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开源村。法定代表人:孟献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东坡,浙江德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自汉诉被告杭州广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自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广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自汉撤回对杭州广诚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郑自汉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郭宸光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