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凤和与被告青冈县新村乡绿泰牧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青冈县新村乡绿泰牧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817号原告于某某,男,现住克山县。被告青冈县新村乡绿泰牧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青冈县新村乡绿泰牧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车德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