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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君与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68号原告:刘君,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裕贤,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杨。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杨。被告: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仕兵。原告刘君与被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