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君与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68号原告:刘君,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裕贤,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杨。被告: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杨。被告: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夏仕兵。原告刘君与被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