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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1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福祥、易金兰与侯景严、刘容君、皇甫祺明、金玉玲、江洪、敖海燕、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祥,易金兰,侯景严,刘容君,皇甫祺明,金玉玲,江洪,敖海燕,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544号之二原告:杨福祥,男,1956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易金兰,女,1959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景严,曾用名侯立新,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容君,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皇甫祺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玲,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住南京市。被告:江洪,男,1968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敖海燕,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大厦9楼911室。法定代表人:侯孝智,系公司负责人。原告杨福祥、易金兰诉被告侯景严、刘容君、皇甫祺明、金玉玲、江洪、敖海燕、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杨福祥、易金兰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福祥、易金兰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祥、易金兰撤回对被告云南六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曾立宏审 判 员  李卫星人民陪审员  袁本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