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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与淮滨县龙达麻纺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淮滨县龙达麻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46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号604。法定代表人:张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惠鹏,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少林,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淮滨县龙达麻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工业园区新华街与红云东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许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日,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滨县龙达麻纺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14日,被告淮滨县龙达麻纺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天津亿源达报关行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