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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德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福,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海林农场。2017年2月3日因涉嫌抢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福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出庭支持公诉,胡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胡德福因缺钱而产生抢劫之念。同年1月24日,胡德福在海林市的家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尖刀、电棍、口罩、手套装入一个棕色双肩包内,又将双肩包装入一个红色拎包内携带至牡丹江市。胡德福到牡丹江市西安区购买了一件黑色带帽羽绒服,随后其进入商场卫生间内换上羽绒服、戴上口罩和手套,又将红色拎包放入双肩包内,乔装打扮后胡德福乘坐出租车来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附近,其先后进入两家超市内均因人多未找到机会下手。当晚20时56分许,胡德福来到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柴市路某食杂店附近时,见店内无顾客,遂进入店内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对收银台内的被害人高某某(女,48周岁)和被害人王某某某(女,53周岁)威胁道:“把钱拿出来。”高某某以为是熟人在开玩笑,对胡德福说:“没钱,你的刀也太短了。”胡德福见高某某和王某某某并未当真,便将尖刀收起又将包内的电棍拿出,用电棍电击了王某某某腹部一下,这时在食杂店后屋的高某某之子左某某听到电棍的声音便跑到食杂店前屋来,胡德福见到左某某冲出来就害怕了,随即逃离现场。胡德福跑到牡丹江市“空间八度”西侧胡同内将衣服及背包换下后装到拎包内,乘坐出租车回到海林市。经侦查,胡德福于2017年2月3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德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电棍一个,作案时使用的双肩背包、羽绒服、手套、口罩、拎包等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胡德福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工作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左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某的陈述笔录,胡德福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胡德福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胡德福着手实施犯罪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胡德福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德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崔 颖人民陪审员 张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