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金才与被执行人蔡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才,蔡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才,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蔡永生,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金才与被执行人蔡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辽13民终14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