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倩与杨武林、南充市全星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倩,杨武林,南充市全星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563号原告:杨倩,女,汉族,1974年10月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远拓,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武林,男,汉族,1974年9月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南充市全星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蔡斌权,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倩与被告杨武林、南充市全星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杨倩负担。审判员 曾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