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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五四与被告徐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五四,徐干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937号之一原告:何五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干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何五四与被告徐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何五四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