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五四与被告徐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五四,徐干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937号之一原告:何五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徐干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何五四与被告徐干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何五四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