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与司竹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司竹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竹君,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地质调查院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平,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竹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与被上诉人司竹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上诉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松成审判员 翟 勇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