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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福香、赖承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福香,赖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福香,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赖承亮,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赖承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承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邱福香117,000元,但被执行人赖承亮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赖承亮的财产情况,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赖承亮存款6,44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邱福香2,709元(其余作为诉讼费、执行费上缴国库);于2017年3月21查封被执行人赖承亮的所有的闽G×××××号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赖承亮所有坐落于宁化县工业路房屋,目前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赖承亮目前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巫凌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