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元武、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元武,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元武,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峰,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新滩路78号。法定代表人:曹亚廷,经理。上诉人朱元武因与被上诉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元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因不符合规定,未予准许。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朱元武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4元,至今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元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景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