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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卓越酒厂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商丘市卓越酒厂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1701号原告: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正商建正东方中心D栋15楼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09656P。负责人:宁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启,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会亭镇王酒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991595134。法定代表人:王玉东。原告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陈发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管费用6万元、违约金15000元,共计7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与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质押贷款300万元,由商丘市卓越酒厂用原酒作为担保。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被告签订了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费用由商丘市卓越酒厂承担,被告承诺在贷款下发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额监管费用9万元,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仅向原告支付3万元监管费用。下余6万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否则,自愿承担25%的违约责任,现已逾期,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质押监管协议一份。证明夏邑县大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贷款,由商丘市卓越酒厂向银行提供质押物,该质押物由原告负责监管,监管费用为9万元。2、承诺书两份。证明2016年6月2日被告承诺在银行贷款下发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额监管费用9万元,在银行下发贷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3万元监管费用,下余6万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3月10日前付清,否则承担25%的违约金。现已逾期,被告仍未支付监管费用。被告未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书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对原告的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夏邑县大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质押贷款,由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用其原酒作为质押物。2016年6月2日,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被告三方签订了质押监管协议,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管费用。2016年6月2日,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向原告发放一份承诺书,承诺在贷款下发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额监管费用9万元,贷款下发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监管费用3万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放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3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下余监管费用6万元,否则,自愿承担25%的违约金。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下欠监管费用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监管费用6万元及违约金15000元,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原、被告签订了质押监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监管费用9万元,在其向原告支付3万元后,下余6万元监管费用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支付下余监管费用的义务。双方约定,被告违约支付监管费用,应承担标的款25%的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监管费用6万元及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卓越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泰仓储有限公司监管费用6万元、违约金15000元,共计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