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XX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孩子抚养费2700.00元(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交纳300.00元后,下余240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张某某表示无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2400.00元。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无商业门店、无果树,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张某某再婚后生育一小孩,现在家照顾小孩,日常生活靠丈夫(再婚)一人打工维持。被执行人张某某现生活特别困难。申请执行人李某全家两口人,其本人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其子李佳宝,现年8岁,孩子暂由分家另过的父母照看。家中无车辆,无果树,无商业门店,申请执行人李某现在生活困难。经本院调查,双方家庭十分困难。符合陕高法(2007)149号文件《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救助申请执行人李某人民币24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已领取救助款2400.00元及执行款3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