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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新军、苏和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军,苏和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军。申请执行人苏和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62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苏和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